学籍管理

关于印发《瓯江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7-05-16来源:wj浏览:

 

行政200722

 

各部门,各班级: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同时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瓯江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专业分流 办法 通知

温州大学瓯江学院办公室             2007年3月27印发

瓯江学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形成办学特色,学院通过“基础平台+学科和专业平台+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前期加强公共基础教育,后期按人才需求变化、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个性化培养的要求设置专业方向,对学生进行分流培养。专业分流是我院实行大类招生宽口径培养学生的重要环节,为确保专业分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分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社会需求原则。让学生能根据社会和地方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变化来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条 个性发展原则。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学生根据个人的兴趣特长和需求,在招生类别的专业范围内选择专业,尊重学生的志愿。

第四条 自主性和指导性相结合原则。尊重学生个人意愿,给予学生充分的自主权。同时,为了避免学生因不了解专业情况而造成盲目选报,学院在选报前组织专业分流讲座,介绍各专业特点和就业前景;设立专业咨询点,为学生了解更多的专业情况,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

第五条 专业布局合理原则。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要考虑专业的合理布局、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以及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实行网上选报,给予学生均等的选择机会,选报各环节充分体现程序公平,选报结果在网上公示,最后审定发文。

第三章 分流的对象

第七条 专业分流对象为我院按类招生需进行专业分流的一年级学生。

第四章 学生分流的专业

第八条 可供学生分流的专业为学生入学当年我院经教育厅备案准许招生的同一学科类别的专业。

第五章 分流时间和依据

第九条 专业分流在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内完成,第三学期开学时学生到分流的相应专业进行专业培养。

第十条 除特殊专业应结合录取当年的学院招生章程的有关规定参考学生高考单科成绩和身体条件限报(按浙江省高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外,在教学资源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满足学生的专业志愿,确保学生对专业的选择权。招生时已确定专业的学生不再进行分流。

第五章 分流程序

第十一条 分流前,学院将组织专业分流讲座,对各专业进行介绍。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瓯江学院选课系统选报专业。允许学生在规定的专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

第十三条 专业分流选报后,选报人数达20人及以上的专业予以开设。选报专业未能开设的同学,进行第二轮选报。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学生选报结果确定初步分流名单,下发专业选报核对表并公布各专业选报人数,核对无误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五条 公示结束后,学院公布各专业学生名单,并发文。学院负责将学生的学籍变更情况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和在教务管理系统内对专业分流学生的学籍数据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分流专业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专业,则按学院转专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专业分流后的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专业分流后,从第三学期起执行相应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十八条 已分流的学生学籍档案材料按分流后的学生班级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学部负责解释。